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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设立市长特别奖等六项奖励的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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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黄骅冬枣网  添加人:webmaster    添加时间:2009/5/31


黄发[2006]4号



第一章  总则
  第一条  为充分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建功立业、争先创优的积极性,促进经济社会大发展、快发展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  第二条  市委、市政府设立六项奖励。
  (一)市长特别奖;
  (二)纳税功臣奖;
  (三)招商引资奖;
  (四)重点项目建设奖;
  (五)农业产业化成果奖;
  (六)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。
第二章  六项奖励的设置
  第三条  市长特别奖  授予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、具有重大影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。市长特别奖每年授予先进集体不超过2个、个人不超过3名。
向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“市长特别奖”奖杯,并奖励现金20000元。
  第四条  纳税功臣奖  授予对我市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法人代表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,授予其法人代表“纳税功臣”荣誉称号,并颁发奖金。
  (一)当年实缴税金1亿元(含)以上,且比上年增长10%以上的企业,奖励法人代表50万元。
  (二)当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(含)以上,且比上年增长15%以上的企业,奖励法人代表30万元。
  (三)当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(含)以上,且比上年增长15%以上的企业,奖励法人代表20万元。
  (四)当年实缴税金1000万元(含)以上,且比上年增长20%以上的企业,奖励法人代表15万元。
  (五)当年实缴税金500万元(含)以上,且比上年增长25%以上的企业,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。
  (六)当年实缴税金300万元(含)以上,且比上年增长30%以上的企业,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。
  第五条  对当年实缴税金1000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,市财政为该企业承担2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。工资水平按黄骅市同等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执行。
  第六条  当年对地方财力增长有重大贡献的企业,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、“一企一策”。
  第七条  企业所缴往年欠税不计入当年纳税。
  第八条  “招商引资奖”  授予当年在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。
  (一)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,授予直接引荐者“招商引资奖”,并奖励外资实际到位额的1%。
  (二)引进市外投资用于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(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,下同)达1000万元以上的,授予引荐者“招商引资奖”,并奖励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%。
本条奖励不包括机关单位公职人员。公职人员引资奖励按照《中共黄骅市委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、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的考核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  第九条  “重点项目建设奖”  授予新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生产加工型企业。
  (一)对落户黄骅经济技术开发区(含新区)、白庄五金工业园区、吕桥石化工业园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—3000万元的新办企业,除兑现招商引资兴办项目的有关政策外,再给予项目建设贷款一年期贴息,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可达10万元。
  (二)对落户黄骅经济技术开发区(含新区)、白庄五金工业园区、吕桥石化工业园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—5000万元的新办企业,除兑现招商引资兴办项目的有关政策外,再给予项目建设贷款一年期贴息,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可达20万元。
  (三)对落户黄骅经济技术开发区(含新区)、白庄五金工业园区、吕桥石化工业园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,除兑现招商引资兴办项目的有关政策外,再给予项目建设贷款一年期贴息,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可达40万元。
  第十条  贷款贴息资金在企业建成投产后,由市财政一次性兑现。
  第十一条  农业产业化成果奖  授予在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。
  (一)每年对经销黄骅冬枣销售额前5名的经纪人,授予“黄骅冬枣销售大户”称号,并分别奖励10000元、8000元、6000元、4000元和2000元。
  (二)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获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,市财政给予投资者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,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可达10万元。
  (三)对新建功能齐全、服务配套、带动力强、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,市财政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,每个专业市场贴息额最高可达10万元。
  (四)每年评选种植、养殖大户各1个,并授予“种养状元”称号,分别奖励5000元。
  (五)鼓励开展创优质农产品、名牌农产品活动,经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评定,对当年获得“省级优质产品”称号的,奖励10000元;获得“省级名牌产品”称号的,奖励50000元;获得“国家免检产品”称号的,奖励60000元;获得“国家级名牌产品”称号的,奖励100000元。
  第十二条 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授予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。
  (一)获得省“五个一工程”奖或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奖、优秀社会科学奖、文艺振兴奖、教育教学成果奖、医药科技成果奖的,奖励5000元。获得相应国家级奖项的,奖励10000元。
  (二)在国家级运动比赛中进入前六名的,奖励5000-10000元 ;在国际运动比赛中进入前六名的,奖励50000-100000元。
  (三)在见义勇为、维护社会稳定、拾金不昧、助人为乐、敬老爱幼、奉献社会等公民道德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、社会影响较大的模范人物奖励10000元。
第三章  六项奖励的评审
  第十三条  市委、市政府设立奖励委员会,由政府市长任主任,一名市委副书记、政府常务副市长、组织部长、一名人大副主任和一名政协副主席任副主任,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。
  第十四条  每个奖项分别设立评审小组,负责单个奖项的评审工作。评审小组人选主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,成员由奖励委员会确定。六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。
  第十五条  六项奖励每年评审一次。
  第十六条  同时具备两个以上获奖条件(第五条除外)的,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计奖。
  第十七条  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进行初评,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。
 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建议,拿出奖励意见,报请市政府常务会、市委常委会批准。
  第十八条  六项奖励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。
  第十九条  有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获得奖励:
  (一)当年有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;
  (二)经查实有偷漏税行为的;
  (三)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评选情况的。
  有下列情况的个人不得获得奖励:
  (一)当年受到刑事或党政纪处分的;
  (二)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评选情况的。
第四章  罚  则
  第二十条  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,由奖励委员会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撤销奖励,追回奖金。
  第二十一条  参与六项奖励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,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五章  附  则
  第二十二条  奖励委员会对本暂行规定有最终解释权。
  第二十三条  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,黄字[2003]64号、[2004]37号文件同时废止,已享受黄字[2004]37号文件的,继续享受原政策,直至享受完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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